学习董责险四
【董责险系列四:】
从康美药业谈起:
康美药业于2001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主要包括:2018年10月15日晚,微信公众号“初善投资”发布标题为《康美药业究竟有没有谎言》的文章,该文认为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可疑、造假特征明显,建议各位投资者小心。此后康美药业股价连续三日跌停。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2019年8月17日,康美药业公告称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行政处罚书涉及除康美公司外的董监高自然人总计21人:1马兴田、2许冬瑾、3邱锡伟、4庄义清、5温少生、6马焕洲、7马汉耀、8林大浩、9李石、10江镇平、11李定安、12罗家谦、13林国雄、14李建华、15韩中伟、16王敏、17张弘、18郭崇慧、19张平、20唐煦、21陈磊;
其中认定:1马兴田(董事长)、2许冬瑾(副董事长)作为实际控制人,作为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注意用词)
认定:3邱锡伟(董事会秘书)、4庄义清(财务总监)、5温少生(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6马焕洲(财务总监助理)四位是康美药业息披露违法行为参与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注意用词)
认定:马汉耀(董事)、林大浩(董事)、李石(董事)、江镇平(独立董事)、李定安(独立董事)、张弘(独立董事)、郭崇慧(独立董事)、张平(独立董事)、罗家谦(监事会主席)、林国雄(副总经理)、李建华(副总经理)、韩中伟(副总经理)、王敏(副总经理)、唐煦(总经理助理)、陈磊(总经理助理)15人未尽勤勉义务,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注意用词)

广州中院之后审理了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55326名投资者作为原告,康美药业公司、公司董监高21个自然人以及审计康美药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被告分别聘请各自的律师应诉。
大家知道许多案件判决书是非常长的,大多数人也没有兴趣去了解判决书方方面面的细节。
每个人关注的焦点也都与切身利益相关。我们先粗略了解整体的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康美药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导致52037名投资者损失2,458,928,544元(接近24.59亿元);
法院判定:马兴田、许冬瑾作为实控人共同“组织”、“安排”、“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判令其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意用词)
法院判定:马汉耀、林大浩、李石、罗家谦、林国雄、李建华、韩中伟、王敏因均非财务工作负责人,过失相对较小,法院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2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江镇平、李定安、张弘为兼职独立董事,不参与康美药业日常经营管理,过失相对较小,法院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郭崇慧、张平为兼职的独立董事,过失相对较小,且仅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签字,法院判令其在投资者损失的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在针对法院判决,我们来厘清一下,假如康美药业公司投保了董责险,康美公司及21个董监高自然人能否收到保险公司理赔款?
我们之前提到董责险的保障分为两大块,一块是个人保障部分;一块是公司保障部分。
我们先了解其中公司保障部分,公司保障部分具体又细分为两项:一项是公司有价证券赔偿请求,即持有被保险公司有价证券的个人或实体指称公司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时遭受的损失补偿请求;另一项是公司雇佣行为赔偿请求,即公司在保险期间因其不当雇佣行为遭受赔偿请求。
于是我们来查看董责险的保单条款:
几乎——应该说所有的董责险保单条款,都会明确保险责任赔偿的是“疏忽”或“过失”导致的损失,没有保险公司会保障“恶意”或“故意”导致的损失。
因此即使康美药业公司投保了以下董责险方案中的分项责任部分:公司有价证券赔偿,即使投保金额达到壹亿元,康美公司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一分钱的赔偿。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个人部分的保障也无法获得呢?并非这样。
董责险的条款中约定有“可分性”条款,即部分董监高的不当行为不应认定为其他董监高同样知晓或有同样行为,且对于不知情、没有实际参与造假行为的董监高,保单仍对其有效。
因此,以康美药业案为例,被明确写明“组织”“安排”“策划”“协调”“参与”财务造假的董监高属于故意行为,不在保障之列。
独立董事们只是在相关报告上签字,因未尽到勤勉尽职的义务属于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可以被保障。在实际过程中,保险公司不会充当“裁判员”的角色,故意违法行为的认定以监管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保人自认或经不可上述的司法程序终局的判决为准。因此结合上文提及的康美药业21个自然人,其中江镇平(独立董事)、李定安(独立董事)、张弘(独立董事)、郭崇慧(独立董事)、张平(独立董事)五位独董是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个人保障部分赔偿。